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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中药材示范基地和“定制药园”遴选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4-08-08 05:16:25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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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中药材示范基地和“定制药园”遴选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06 16:47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经信(发)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我市中药材种植标准化建设和示范发展,加快道地药材可持续、规范化、规模化种植,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南宁市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和“定制药园”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药材示范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局、经信(发)局初审后统一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将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工信等相关部门讨论复审、进行确认,公布最终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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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合作社或中药饮片龙头企业等。企业应具有从事中药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企业的法人资格。合作社应是中药材生产和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获得自治区第一、二、三批中药材示范基地和南宁市2022年、2023年中药材示范基地称号者不参加本次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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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属于广西传统道地药材,为中医临床或保健常用药材,与其它产地的同一品种药材相比较,具有优良的品质。

  (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在种植或养殖,包括引种或野生变家种上具有较长的历史,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贡献度。

  (4)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在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质量标准、产品开发以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具备基础条件。鼓励具备国家地理标志、药材之乡、有机认证、绿色认证、药食两用、非物质文化保护及其他各类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的品种申报。

  种植(养殖)连片面积一般不少于300亩。对于产量较少,但全国单品种产量排名靠前、广西为道地主产区,且市场紧缺的品种可适当放宽。对于林下养蜂等情况不好计算种植(养殖)面积的,年产值需要达到300万以上。

  “定制药园”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局、经信(发)局初审后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健委将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工信等相关部门讨论复审、进行确认,公布最终认定名单。

  “定制药园”申报应由“建设基地、建设单位、合作单位”三部分组成,即“中药材示范基地、医药企业、医院”三方联合申报。

  申报基地原则上应为自治区中医药局等7部门共同认定的“第一、二、三批”中药材示范基地及市卫健委等4部门共同认定南宁市中药材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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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报要求。基地品种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高效的资源综合利用度且有利于产业化集群发展,原则上每个示范基地申请品种数应控制在2个以内,且所报品种当年必须有产出,并能提供药材合格的检测报告。

  (1)申报品种已被纳入《广西道地药材目录》(第一批)、《广西壮瑶等少数民族道地药材目录》(第一批);

  (2)已开展溯源体系建设,有一定的中药材展览展示场馆的基地,执行严格种植标准产品质量控制较好可追溯的基地;

  (3)在中医药产业领域具有行业引领作用,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销售渠道,计划服务于广西中医药产业振兴发展且有三年以上广西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4)服务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明确助农惠农机制、突出联农带农效果的基地。

  (一)县级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工信等相关部门形成审核意见确定申报名单后推荐上报。

  (二)现场考察。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前往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专家组提出示范基地和“定制药园”建议名单。

  (三)部门审定。由市卫健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意见经公示后发文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一)认真组织实施。示范基地要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不断提升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并向南宁市卫健委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包括种植(养殖)基地发展、重点项目进展、推进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完善追溯体系。示范基地要逐步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三)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有督导检查相关职责,对发生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质量严重滑坡者,将实行动态管理,取消示范称号及相关保障政策。

  (四)加强示范宣传。各示范基地要做好正面典型的宣传工作,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参与基地宣传工作,为促进我市中药资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各地要组织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积极参与建设“定制药园”。鼓励医药企业、中医医院采用“订单采购”等方式与中药材示范基地签订种植收购协议,建设“定制药园”。任一单位(示范基地、企业、医院)可与不同合作单位签订协议。鼓励医药企业到种植基地设立“定制药园”或与中药材示范基地合作,将“定制药园”作为原材料供应基地。鼓励支持中医医院优先采购以“定制药园”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品(含中药饮片)。

  对获评“南宁市中药材示范基地”“定制药园”称号的单位,我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示范基地在产业化开发、品牌建设、招标采购等方面予以倾斜,并在项目安排及相关政策等方面优先重点支持。获评单位还将作为自治区中药材示范基地和自治区“定制药园”遴选工作优先推荐对象。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当地申报材料纸质一式4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科(电子邮箱:,地址:青秀区长湖路26号南宁市卫健委709办公室)。根据2024年南宁市中药材示范基地现场评分表(附件5)提前准备好现场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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